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農民日報評村民私自建橋被判刑,一罰了之不應該 當前聚焦


(資料圖)

不管是拆除非法搭建的浮橋,還是處理其他鄉(xiāng)村治理問題,執(zhí)法都是為了維護公共秩序、保障群眾利益,如果忽略了這一本質,便有可能與執(zhí)法為民的初衷背道而馳。

近日,一則村民私自建橋被判刑的新聞引發(fā)熱議。據報道,某地一村民未經審批,在村邊一條河上修建了一座長7.5米、寬1.5米的浮橋,總共投入超過13萬元。為收回成本,他讓過橋村民、路人自愿交費,被當地水利局以非法建橋為由處罰并強制其拆橋,后又因建橋收費構成尋釁滋事罪,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,緩刑兩年。目前該村民決定申訴。

此事受到廣泛關注并引發(fā)社會熱議,事件背后的幾點問題引發(fā)筆者深思。首先,此事之所以引發(fā)熱議,是因為事件中的處罰結果與人們的樸素認知發(fā)生了沖突。從法律規(guī)定來看,個人修橋需要報批,不得私自建設,且我國公路法規(guī)定,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收取過路、過橋費。但在日常生活中,修橋補路在很多人的認知中是善舉,尤其在這件事中,該村民并沒有強制他人過橋交費??傆?2950元的過橋費經法院退還后,其中交費2萬元、也是交費最多的一位村民,又將這筆錢退給了修橋者,理由是這座浮橋確實給他帶來了方便。某種程度上,這也代表了人們對修橋村民的同情。

其次,尋釁滋事罪判定是否恰當?這也是當下公眾熱議的焦點。一般來說,若構成尋釁滋事罪,要求行為人為尋求刺激、發(fā)泄情緒、逞強耍橫等,無事生非實施相關行為。所以認定此罪的前提是,有人故意實施了負面行為,且給他人造成了困擾。但目前看來,該村民修建浮橋并沒有牟利,算下來還搭進去不小的成本,且報道并未指出此橋在修建以來發(fā)生過安全問題,事實上這座橋反而便利了當地群眾的生產生活。在這種情況下,讓修橋的村民受到這樣的懲罰,顯然是公眾難以接受的。

最后,浮橋被拆后,群眾的出行難題并未解決。公開報道顯示,從2018年浮橋被拆除到現在,當地還沒有作出在涉事河流上修建橋梁的規(guī)劃,附近村民出行極為不便。事實上,困擾村民的過河難題早已有之,尤其是2000年以后,當地農業(yè)生產引入各種農用機械,群眾對過橋渡河更是有迫切需求。如今浮橋被拆,有村民去河對岸種地、運貨要多繞路70公里,原本十幾分鐘的路程得走3個多小時。這么多年來,村民的現實困難就擺在眼前,卻始終沒得到相關部門的重視和解決。對村民自發(fā)搭建的浮橋一拆了之后,又沒解決群眾需求,反映了當地政府存在懶政思維。

其實村民私自搭橋收費的事件并非孤例,此前在其他地方也發(fā)生過。在發(fā)生類似事件時,對村民開展批評教育、告知私自搭橋的危害、普及相關法律知識,自然是必不可少的。但同時也要看到,私自搭橋的現象反映出一些地方群眾對鄉(xiāng)村道路設施建設的迫切需求,尤其是一些偏遠地區(qū)和河流兩岸的通行難題,與村民生產生活密切相關,亟需得到重視和解決。如何平衡好糾正違法行為和維護群眾利益之間的關系,這是相關部門應深入思考和切實解決的問題。

應該認識到,不管是拆除非法搭建的浮橋,還是處理其他鄉(xiāng)村治理問題,執(zhí)法都是為了維護公共秩序、保障群眾利益,如果忽略了這一本質,便有可能與執(zhí)法為民的初衷背道而馳。就拿本次事件來說,當地拆除非法搭建的浮橋,本是為了維護附近居民的通行安全,可一罰了之,忽略了群眾實際困難,就造成“只執(zhí)法、不辦事”的印象。在處理這類問題上,一禁了之固然簡單,但重要的是要解決群眾問題、把后續(xù)服務跟上,這考驗的是地方政府為民服務的能力。前不久河南多地基層政府敞開大門,邀請農民進院曬糧,為我們提供了很好的解決思路。為避免農戶在公路曬糧帶來安全隱患,當地政府沒有簡單地對此一禁了之,而是選擇多做了一步,為農戶開放了新的曬糧場所,既避免了簡單化執(zhí)法,又解決了群眾現實難題,貼心服務贏得好評。這也給我們提供了啟發(fā),相關部門如果能在執(zhí)法過程中主動了解群眾需求、多為群眾辦好實事,更好落實為民服務理念,很多事關群眾利益的治理難題會得到更好解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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責任編輯:Rex_0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