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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修改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

新華社北京4月2日電(記者羅沙、齊琪)記者2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,為切實做好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貫徹實施工作,最高法對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作出了修改,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。

據(jù)悉,司法解釋修改了簡易程序案件延長審限的相關規(guī)定,對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的規(guī)定,將簡易程序案件延長審限的條件由“雙方當事人同意繼續(xù)適用簡易程序”修改為“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”,同時將簡易程序案件的最長審限由六個月修改為四個月。

同時,對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(guī)定,司法解釋將簡易程序轉換為普通程序的條件由“案情復雜”修改為“不宜適用簡易程序”,為下一步細化程序轉換標準預留空間。同時,明確當事人對適用簡易程序、小額訴訟程序的異議不成立的,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,裁定可以采取口頭形式。

司法解釋明確,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、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(guī)定采取捎口信、電話、短信、傳真、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傳喚雙方當事人、通知證人和送達訴訟文書。

此外,司法解釋修改小額訴訟案件的相關規(guī)定,刪除關于具體適用和不得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案件類型的規(guī)定;調整海事、海商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標的額標準,并允許當事人依法合意選擇適用。

最高法同時表示,對于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需要根據(jù)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進一步修改完善的其他內容,將加強對審判實踐的調研,廣泛征求意見,適時穩(wěn)步推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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責任編輯:Rex_0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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